数据知识产权是关联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的“最大公约数”,对明确数据权益归属、激励数据创新利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强化数据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部署要求和全面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放大我省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先行优势,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激励数据价值创造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导向,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目标,打通数据知识产权权属登记、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全链条,系统构建权属明晰、源头可溯、运营合规、治理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为我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激励创新。尊重数据处理者的数据采集、加工等智力劳动和其他投入贡献,明晰和保障数据处理者依法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有效激励数据处理者数据创新活力。
——促进流通。充分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凭证作用,营造可信生态,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
——赋能发展。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释放数据挖掘使用、融合创新和共享利用空间,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升全要素生产力。
——确保安全。强化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构建高效的数据联管联治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防范数据风险,严守数据安全底线。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数据知识产权权属登记、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链条有效打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基本构建,累计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突破15000件,实现数据交易运用价值100亿元以上,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产值5000亿元以上;到2027年,数据知识产权全面覆盖赋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30000件,实现数据交易运用价值200亿元以上,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体系更加定型,激励数据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作用更加彰显,形成具有全国话语权、全球影响力的数据治理浙江方案。
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全域拓展
(四)向企业数据拓展。实施数据赋能产业升级工程,构建企业数据治理规范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首席数据官。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等企业建立数据血缘、任务依赖表单,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发挥数商专业优势,深化企业数据的挖掘和再创新再利用。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制订《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导则》,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范围,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强数据知识产权资产管理。
(五)向产业数据拓展。实施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将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产业数据价值化场景应用创新的重要载体,加强“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八大万亿产业等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打造“产业大脑+未来工厂”融合发展模式,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通用型、复用型产业大脑相关重大应用、能力组件及数据产品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实施数据知识产权标识关联,加强人工智能等算法规则和应用场景迭代创新,大力推进产业数据知识产权跨界融合,面向新质生产力产业打造一批数据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发展样板。
(六)向公共数据拓展。实施数据高质量供给工程,鼓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依法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知识产权安全监测、场景创新、溯源管理和信息披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绩效监测评价。坚持共享、普惠、互利原则,推动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运用,全面提升金融、卫生等公共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绩效。
(七)向科研数据拓展。实施科研数据知识产权联创工程,推动科学数据平台与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集成融合,面向国内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进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动和共享。建立科技资源数据知识产权标识关联体系,深化登记证书在科研评价、科研伦理、科研诚信、跨境流通等场景运用,推动学科交叉融合、科研组织、科研模式、科研评价等创新范式变革。
三、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全链闭环
(八)提高登记质效。建设覆盖长三角、辐射全国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加强审查员队伍和专业审查能力建设,完善审查机制,优化登记流程,开辟快捷通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措施和标准规范,加强数据安全、伦理和隐私保护,实施实名认证,优化脱敏规则,强化分类分级,推进敏感数据甄别等技术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中的运用。
(九)共享登记信息。贯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码与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开放登记信息接口,同步登记、备案、变更信息,消除流通障碍,降低交易成本。落实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基于用户访问控制的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接口安全管理。打通“法护知产”“浙里金融”等应用,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备案、变更等信息向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开放共享。
(十)强化权益保护。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公证、登记服务、交易使用等行为固证,建立全过程上链固证、全方位多跨协同、全流程动态监管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联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权益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依法适用举证责任转移,选树一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十一)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组建数据知识产权联盟,共建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池”“产业库”,推动行业数据知识产权惠益共享。指导地理信息、现代海洋、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制定出台数据知识产权行业规范,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质量,强化行业信用自律。
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生态全面形成
(十二)打造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浙里数知”应用)运营枢纽,强化“登记清单全量公布、运用意向精准推送、服务资源个性对接”增值服务,有效支撑数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打造数据要素集成服务高地。
(十三)建立价值评估标准。制订出台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省级标准,建立法律价值、数据集合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多维度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各类数商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服务。探索依托数据知识产权所属行业、检索次数、交易许可使用等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初判,设立数据知识产权热度榜,加快形成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市场化配置机制。
(十四)创新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收益分配原则,支持各类主体共同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和权益行使边界。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惠益共享,探索运用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手段,建立基于数据知识产权贡献比例和血缘关系的可穿透式收益分配机制,稳定数据创新市场预期。
(十五)强化金融服务创新。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资本化,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产品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价值实现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融合利用各类数据知识产权,加强主体识别,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和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理赔服务。
(十六)完善流通交易体系。以全省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为枢纽和牵引,链接打通各类数据交易平台,综合集成公共服务、市场服务资源,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凭证作用,形成以使用权转移为重点的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交易。
(十七)优化市场服务水平。支持数据开发服务、合规评估服务、质量评估服务、价值评估服务、经纪服务、授权运营服务、交付服务、咨询服务、安全服务、治理服务等新型数商发展,培育一批数据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建设数据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统一数据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推行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规范数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为。
(十八)打造区域生态样板。利用杭州“中国数谷”“中国(温州)数安港”“世界地信小镇”等数据领域重大平台,先行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全链条体系,全方位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打造生态圈。实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工程,加强跨境流通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跨境流通等创新试点。
六、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改革的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数据管理、财政、经信、司法行政、商务、金融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举措,扎实有力推进。
(二十)强化法治保障。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推进《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宣贯实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标准支撑,研究制订一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审查、价值评估、保护指引等标准规范,积极参与数据知识产权国家标准、国际规则制订。
(二十一)强化政策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工作的条件保障,加大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科学划分数据知识产权省市县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推进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与数据政策、科技创新等政策的衔接融合。
(二十二)强化评价激励。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数字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绩效评价。鼓励各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微改革”,开展实践案例评选,推动“一地创新、全省共享”。
(二十三)强化氛围营造。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政策宣传,用好“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数商大会等重大活动载体,加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优秀案例、重大平台的选树激励和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全社会参与数据创新,增强数据知识产权意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